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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商标概要:

平成15年(2003年)1月1日,日本在《商标法》第68条件第30款明确规定,基于《马德里协定议定书》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个别手续费的支付办法, 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。另外,《商标法》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,不接受对基于《马德里协定议定书》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。根据实务经验, 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到日本时,因产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发补正等审查意见机会较大。 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。现行的《商标法》(公9章85条,附则30条)是昭和34年(公元1959年)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、在《条例》的基础上修订后,与昭和35年(公元1960年)4月1日开始实施。 日本商标采用国际尼斯分类

申请人主体资格

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
企业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

注册时间细节

首次注册有效期:10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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