突尼斯是巴黎公约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,最新第36号商标法于2001年4月17日发布实施并于2007年小幅修订(Law No. 2001-36 of April 17, 2001,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& Trade Services)。该法取代了1889年6月4日的突尼斯商标和商品名称法及其1936年的修正案。
突尼斯遵循了尼斯协定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,目前接受1-34类的商品商标及35-45类的服务商标的注册登记。
该法为了与TRIPS协定的部分条款保持一致,修改了一系列规定,包括保护颜色,声音和集体商标,并承认驰名商标等。
突尼斯官方提供检索服务,检索对象为纯文字,不提供图形检索服务,周期一般为3-4天。商标公告期2个月,在这2个月内,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异议。国际申请的商标异议期同样为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。一旦异议期结束,商标会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。
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(原法律规定为自申请日起15年)。且法律规定,商标申请后必须在注册后的5年内使用,否则商标可能会因被撤销而无效。